簡介與宗旨
CSID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在1979年5月5日在台北成立,由台灣各地的優秀執業室內設計師,經作品審查後以個人身份加入成為會員,另有室內建材及設備廠商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協會,CSID成立迄今對台灣室內設計領域的專業及學術發展,有極深遠的影響及貢獻,從1989年開始CSID是唯一代表台灣參與國際設計組織之專業團體,活躍於「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APSDA 等國際專業團體組織及兩岸三地,CSID會員作品亦經常於國際競賽獲獎,廣受大眾媒體注意及報導。
CSID創辦及參與APSDA
1987年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師協會(CSID)、韓國室內設計師協會(KOSID)、日本商環境設計協會(JCD)決定以 APSDA CONGRESS由三國輪流舉辦設計師國際學術交流,1989年APSDA CONGRESS`89 由本會CSID在台灣台北主辦,並於1990年3月JCD、CSID、KOSID在韓國漢城召開會議討論ASIA PACIFIC SPACE DESIGNERS ASSOCIATION 簡稱APSDA「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組織的成立,會議決議由KOSID於1991年在韓國漢城(首爾)舉辦首屆APSDA正式大會。從此ASIA PACIFIC SPACE DESIGNERS ASSOCIATION 會議組織發展成十二個國家設計師參與的國際性洲際組織,CSID在亞洲地區的積極參與和推動也是APSDA持續壯大的原動力之ㄧ。
CSID參與IFI
IFI名稱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TERIOR ARCHITECTS/DESIGNERS「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簡稱IFI,為全世界最高峰的室內設計組織。於1963年9月20日創立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2005年受新加坡政府支持,秘書處永久會址設立於新加坡。
1995年本會申請加入IFI,並於日本舉辦的IFI大會中經全體會員國通過,CSID開始成為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團體聯盟一員。 2005年10月4日於丹麥哥本哈根舉辦大會,本會姚政仲理事長榮獲各國支持,當選國際理事。
CSID創會理想
1.提昇室內設計師社會地位
2.促進國內設計水準
3.加強室內設計學術研究
4.推廣社會服務接受政府及公司機構有關室內設計學術之諮詢與合作
5.維繫全國室內設計從業人員之感情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6.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申請入會會員審查辦法
一、主旨
為提高本會新進會員素質,特定本辦法。
二、申請辦法
凡申請入會者須具備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資格,並按本會所規定資料表格等詳細填妥提出申請。
(一) 資格
(1) 碩士以上資歷或大專院校講師資格者,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2) 大學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四年制)具有學位,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3) 大專二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4) 短期專科ㄧ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5) 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八年以上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
(6) 凡職業年資未滿以上標準者,得列為準會員,準會員年資得視為工作年資。
(二) 申請應準備資料
(1) 申請書乙份(請詳填妥)
(2) 學歷證件影印本
(3) 在職證明或公司營業執照影印本乙份
(4) 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5) 平面圖
(6) 施工圖
(7) 實景作品彩色照片(六張照片,唯每張照片應為不同之設計,例如不能以客廳之一角,僅採用不同角度之拍攝)
(8) 平面圖、施工圖、實景彩色照片,需同一個案子,並請註明該案之業主姓名、電話及工地地址。
三、申請審查時間
每半年審查一次
四、審查辦法
(一) 初審 / 審查資格及資料由秘書處處理,若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將資料補齊或退回申請。
(二) 複審
(1) 每次審查時由協會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協會資深會員組成五人審查小組,審查委員就初審通過者審查其作品。
(2) 審查委員中理事長為審查委員之一。
(3) 審查委員會任期一屆。
(4) 申請入會者必須有審查委員一半以上通過。
(三) 複審通過者提交理監事會認同,並辦妥入會手續即為本會會員。

本屆理事長
林彥穎 Joe Lin
西元2000年畢業於淡江大學建築系,榮獲當年傑出設計獎畢業,其後取得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主要在討論台灣公共工程的統包制度與第三方監造,該文並且獲邀請刊登於台灣營建雜誌。林彥穎具有台灣之建築師與室內設計師執照,2014年為十彥建築師事務所YEN Partnership Architects共同主持人,2024年開始擔任中華民國室內設協會理事長,同時並於臺北科技大學、中原大學等建築系兼任指導建築設計課程。在空間專業及學術教學上,專心致力於多樣建築及都市空間永續經營的探索,針對舊建築物翻新再利用的計畫,塑造並呈現新舊建築的各種可能性。林彥穎的作品包括室內空間以及建築空間,希望使台灣的都市風貌有機會由內而外的改變。
多項設計作品受邀刊登於國內外網路媒體及雜誌書刊專題報導。2007年2012年分別獲得「TID台灣室內設計大獎」、2012年獲得「中國建築藝術年輕設計師獎」、於2014年獲得「HKDA香港設計協會住宅空間獎」之優秀獎。林彥穎參與並且主導多項重大建築案,「台北市舊宗公共住宅規劃設計」、「國立台灣美術館」等重點項目,2023年獲得內政部公共工程最高榮譽獎項。近期作品更獲得世界各種設計獎項,並且入選建築師雜誌專題:十位台灣中生代建築師。獲得國際獎項的榮譽為:兩次「台灣建築獎」、「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大獎、「台北設計獎」及國際設計大獎「德國紅點設計獎」、「德國 IF設計獎」、「英國〔d〕arc Awards」、「義大利A’Design Award & Competitions」之肯定。
簡歷|Resume
現任
YEN Partnership Architects 共同創辦人
現任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理事長
畢業於台灣淡江大學建築系
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
台灣註冊建築師與室內設計師
台灣中原大學建築系擔任兼任教師。
經歷
於2007年起陸續獲得「TID台灣室內設計大獎」、「HKDA香港設計協會住宅空間獎」優秀獎,近期作品更獲得「台灣建築獎」、「金點設計獎」、「台北設計獎」及國際設計獎項「紅點設計獎」、「iF設計獎」、「〔d〕arc Awards」、「A’ Design Award & Competitions」等之肯定。
Resume
founding partner of YEN Partnership Architects
General Secretary Chairman of the board CSID
Bachelor´s Degree in Tamkang University Taiwan
Master’s degree in Civil Engineering from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Now he is teaching at CYCU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Experience
Mr. Lin received numerous awards, such as the “TID “, “HKDA”, “Golden Pin Design Award”, “Taiwan Architecture Award”, “Red Dot Design Award”, “iF Design Award”, “[d]arc awards”, “A’ Design Award & Competitions”, and so on.Aside from professional practice, Mr. Lin also serves as active visiting critic in the Universities, hosting and giving lectures in which he shares his academic research and spatial study on exploring new possibility in architecture and urban space. Mr. Lin also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y.
CSID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在1979年5月5日在台北成立,由台灣各地的優秀執業室內設計師,經作品審查後以個人身份加入成為會員,另有室內建材及設備廠商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協會,CSID成立迄今對台灣室內設計領域的專業及學術發展,有極深遠的影響及貢獻,從1989年開始CSID是唯一代表台灣參與國際設計組織之專業團體,活躍於「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APSDA 等國際專業團體組織及兩岸三地,CSID會員作品亦經常於國際競賽獲獎,廣受大眾媒體注意及報導。
第一屆理事長王健先生
第二屆理事長梁敏川先生
第三屆理事長凌明聲先生
第四、六屆理事長紀文慶先生
第五屆理事長陳國華先生
第七、八屆理事長李嗣彥先生
第九屆理事長黃永洪先生
第十屆理事長杜台安先生
第十一屆理事長支梅小姐
第十二、十三屆理事長鄭興國先生
第十四屆理事長陳俊明先生
第十五、十六屆理事長王明川先生
第十七、十八屆理事長姚政仲先生
第十九、二十屆理事長王玉麟先生
第二十一、二十二屆理事長龔書章先生
第二十三、二十四屆理事長趙璽先生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HINESE SOCIETY OF INTERIOR DESIGNERS,TAIPEI(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簡稱CSID)。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學術研究,提高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水準,發揚服務道德,協助推行社會建設,增進國際交流及
聯繫會員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促進本會會員之聯繫,發揚服務道德。
二、增進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施工之學術之研究,光大中華文化傳統。
三、提高室內設計水準,推行社會教育。
四、接受政府及公私機構有關室內設計學術之咨詢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國際之間同業交流。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以下列表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應檢附室內設計作品及學歷證件,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繳納入會費及一年常年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完成入會程序並為正式會員,如未通過,則無息返還所繳費用。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陸仟元。
(1) 碩士以上資歷或大專院校講師資格者,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2) 大學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四年制)具有學位,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3) 大專二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4) 短期專科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5) 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八年以上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
(6) 凡職業年資未滿以上標準者,得列為準會員,準會員年資得視為工作年資。
二、團體會員:凡與室內設計相關之工程公司或負責人,建材廠商,文化事業,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貳萬伍仟元。
三、榮譽會員:凡從事與室內設計相關之各行業對本會有卓越貢獻及成就者,得經本會會員十人以上聯合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凡曾任本會理事長者,卸任後為本會之當然榮譽會員,權利及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四、學生會員:為培育室內設計業界人才,並培育本會未來之正會員,本會得設學生會員,凡在校各項表現足堪模範,專業成績表現傑出者,得由各校系主任推薦(每校以三名為限)。學生會員不需繳納會費,得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相關活動,但不具備發言權及選舉被選舉權,畢業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五、獲獎會員:凡參與本會舉辦之國際設計大獎(TID Award)競賽而獲獎者,其入會申請時,作品不需通過本會審查,只需繳納常年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完成入會程序並為正式會員即可入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二十一人(含常務理事五~七人,其中1 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五~七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備註:
1.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 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 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2.理事名額在9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五~七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一~二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出席參加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各項會議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舊會員序號不得沿用,依新入會之會員排序。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且經監理事審查屬實,分別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五、損毀本會名譽者。
六、不依規定時間繳納會費,即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
七、會員自動退會者。
八、被判刑確定或宣告為禁治產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及尚未撤
銷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補助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